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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黨員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黨員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黨員幹部是指公司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以上人員下稱報告人。

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

(一)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内辦理的上述事宜)的情況(含拟定時間、宴請規模、費用情況)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學習、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護照、港澳通行證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含事由、路線、費用來源和支出情況);

(五)本人在公務活動中因不能謝絕而收受貴重物品、禮金、有價證券等及處置的情況;

 (六)本人婚姻變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受到執紀執法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内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個人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表一報制。由報告人本人填寫《襄樊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附後),報公司紀檢監察部。

第五條  本制度第三條所列事項,一般應由報告人事前向組織報告;事前因特殊原因無法報告的,應在事後一個月内以書面形式報告,并說明原因。報告内容應包括該事項發生的時間、經過、結果以及其他還需說明的問題等,涉及到資金使用方面的個人重大事項,必須如實說明數額及其來源。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

  第六條  對于需要答複的請示,經公司黨委研究後及時答複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複意見辦理。

  第七條  對報告的内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适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内公開。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自覺執行本制度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并把執行本制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自查和領導幹部考察、民主評議時個人述職的内容,如實彙報,自覺接受黨組織和職工群衆的監督。領導幹部的年度工作總結或述職報告應反映執行這一制度的情況。

  第九條  報告人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或隐瞞不報,或不按黨組織答複意見辦理的,公司黨委将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必要時進行誡勉談話,涉及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職工群衆有權向公司黨委反映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有關情況,任何人不得壓制報複,一經發現将嚴肅查處。

  第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紀檢監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襄樊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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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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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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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報告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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