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供水總公司售水管理規定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售水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經濟效益;為用戶提供優質、規範的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售水營銷系統各單位在工作中須嚴格遵守國家《城市供水條例》、《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城市供、用水的政策、法規;須嚴格遵循《供用水合同》的約定,做到依法、依規辦事。
第三條 售水營銷部為自來水營銷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自來水的組織營銷和業務管理。
第四條 售水業務工作應本着“依法規範經營、誠信文明禮貌、熱忱方便快捷”的宗旨,為用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五條 用戶用水、水表立戶等收費項目嚴格按省市物價局審批的價格标準執行。
第六條 售水業務部門、單位應加強對各類檔案、資料、票據、印章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營業抄收工作流程
第七條 工作流程:
(一)用戶用水申請——用水報裝——簽訂供用水合同——裝表接水——建立用戶檔案資料——驗收合格後移交轄區營業所抄收;
(二)建立抄表卡檔案——編制抄表本——編排抄表日程;
(三)按規定的抄表日程抄表并及時向用戶(居民戶)開出水費通知單——抄表數據輸入微機——複核(校核表備查)——出具水費通知單(托收單位)——收費——實收水費進入财務水費專用賬戶(進賬)——出具水費發票——收費日報(實收水費彙總)——用戶欠費清單(台賬)——銀行對賬單——實收水費賬;
(四)應收、實收、未收三項對賬相符——水費憑證彙總移交财務會計記賬——水費統計分析;
(五)售水統計報表填寫抄、收月報(包括用戶水表運行狀況)——處理水表異常情況。
第三章 營業抄、收管理
第八條 總公司售水系統下設五個營業所,歸口售水營銷部管理。五個營業所按照區域劃分,實行屬地管理,主要負責屬地内的供用水政策、法規宣傳;按《供用水合同》的約定,依法、依規對用戶用水實行抄、收及管理工作(包括用戶當月用水計量、複核及水費、污水處理費等費用的征收及DN
第九條 抄表業務管理
(一)抄表人員須完成當月抄表任務。抄錄過程中應如實抄見水表,字迹工整,注明水表起止碼和當日抄表時間,并向居民戶發送水費通知單。抄完表後,應蓋好水表箱(井)蓋,确保安全。工作完畢,應向用戶禮貌道别。
(二)各營業所每月26日前須将各自轄區内用戶水表抄錄、校驗完畢,并準确輸入微機。
(三)各營業所應将需周檢、更換的水表及用戶水表異常情況(改表、水表移位、閘門漏水等)于每月底報售水營銷部。
(四)抄表人員有維護、管理水表和前後閘門、表箱等附屬設施完好的責任和義務。當發現水表及附屬設施異常、無法抄見水表時,抄表人員應立即與用戶溝通,及時發放整改通知,并在表卡上做好記錄。發生水量按《供用水合同》約定的方式結算。
(五)對已分表計量的用戶,各營業所抄表員應按用水性質分類計價;對未分表計量的混合用水戶,應依法從高适用水價。
(六)抄表人員在抄表作業中遇用戶新增基建、經營等用水情況,應及時上報本所做相應處理。
(七)對新立用戶,抄表人員須在接到立戶通知書後,于當月開始抄表計量。
(八)對拆遷用戶,抄表人員應及時上報營業所領導,以便做相應處理。
(九)抄表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在規定的時間内據實抄見水表,不可以水謀私、估抄、少抄、漏抄用戶水量,更不可内外勾結,參與、協助不法份子盜水。
(十)抄表員輪崗時要事先通知用戶,抄表員之間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條 收費業務管理
(一)各營業所按《供用水合同》的約定可采取儲蓄劃撥、預存水費、卡表充值、現金交費、上門收費五種方式,于每月8日前向用戶(單位)發送水費通知單并及時收繳水費。
(二)收費周期為上月27日至本月26日;營業期間須做到日清月結和三項對賬相符,即:應收、實收、未收數據相符和銀行、财務、實收數相符;抄收營業管理單位每月26日進行水費結算,并于27日将當月抄收水量、水費等統計報表報售水營銷部。
(三)水費催收人員必須将當日回收水費存入指定銀行,嚴禁漏收、不收以及擅自挪用、滞留水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四)水費催收人員對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後仍不交納水費的用戶,遵照《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1‰的滞納金;對于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用戶,催收人員可依法申請辦理停水通知,并由相關單位采取暫停供水措施。
(五)各營業廳微機輸入員應按時将每月抄表起止碼及水量輸入微機,确保數據準确無誤,并負責打印“水費通知單”。
(六)營業廳微機收費人員負責向本所财務人員如數領取各自崗位上的發票,對領取的發票應妥善保管,定期兌換,不得漏失。
(七)營業廳微機收費人員應認真開展日常收費工作,對收到的支票、現金應妥善保管,并在當日下班前按時交給本所财務人員和開戶銀行,确保安全無誤,做到日清月結。(日清:微機當日當班收費額和票據與現金、進賬單、轉賬支票三相符。)
(八)營業廳微機收費人員在微機操作中出現技術問題應及時通告售水局域網管理人員進行解決。
(九)各營業廳微機收費人員應禮貌接待用戶,不可無故拒收水費和其他随征費用。
第四章 營業結算發票管理
第十一條 供水營業日常結算發票包括:“襄樊供水總公司水費發票”、“湖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銀行代收專用)”。發票由抄收營業管理單位财務人員專人專管,發票管理流程如下:
第十二條 發票管理程序
(一)供水營業結算發票由總公司财務部購買或印制;
(二)各營業所财務人員向總公司财務部領取發票;
(三)營業大廳微機操作人員向本所财務人員領取發票;
(四)營業大廳微機操作人員向用戶收取水費、排污費并出具發票(第二聯);
(五)營業大廳微機操作人員将已開出的發票(留存聯)與本所财務人員進行結算,結清上次領取的發票方可再次領取空白發票,并每月底進行總結算。
(六)營業所财務人員将已開出的發票(留存聯)按順序号分類整理,裝訂造冊,登記帳目,按期結算。
(七)發票專用章等印鑒由專人保管,不得遺失或轉借他人使用。
(八)财務部與售水營銷部不定期檢查各營業所發票管理情況。
第五章 售水服務
第十三條 售水服務各部門、單位及員工應恪守供水職業道德,認真兌現服務承諾。對用戶的來電、來訪要耐心解答,認真處理,積極化解工作中與用戶産生的各種矛盾,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落實,嚴禁推诿扯皮現象發生。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須着工作裝,佩戴工作标牌上崗。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應主動、熱情、禮貌接待用戶,提倡微笑服務。
第十六條 售水營業場所應設有用戶等候休息場所和方便用戶書寫的台面設施。
第十七條 售水營業場所應有醒目的辦理各類業務的标識。
第十八條 售水營業場所應設置用戶咨詢服務崗,為客戶提供用水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 售水營銷部應組織有關人員定期征求用戶意見和建議(一般半年集中一次),及時調整工作,更好的服務于用戶。
第二十條 對用戶反映的水質、水壓異常和管道漏水等情況,營業所應及時向售水營銷部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後,交由水質檢測中心、制水生産部和管網維修公司、科技發展部處理。各部門應嚴格按 “社會服務承諾”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對偷水、擅自轉供水、私自改表、換表、停水後又私自接水等有意違反有關供水管理規定的用戶,由各營業所根據工作職能及時報售水營銷部,經分管領導審批後,交稽查大隊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水表堆壓、積水、失靈等情況,由各營業所報售水營銷部審核,經分管領導批準後交科技發展部處理,并将處理結果反饋售水營銷部。
第二十三條 凡新增用戶(含分戶)按《供水報裝工程業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增容與減容(增加供用水合同約定的用水容量稱為增容,反之,減少供水合同約定的用水容量稱為減容)業務由用戶向轄區營業所提出申請,然後再報售水營銷部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後再移交報裝辦按《供水報裝工程業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調整用水性質業務,每年辦理一次,具體程序是:
(一)由用戶向所轄營業所提出書面申請;
(二)營業所鑒署核實情況和意見;
(三)售水營銷部複核,提出意見;
(四)分管領導審核後,簽署意見;
(五)經總經理批準後予以調整。
第二十六條 欠費停水。依照《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具體程序是:收費人員填寫停水通知單——各營業所簽署意見(每周四上報)——售水營銷部核查——分管領導審核——報總經理批準——科技發展部登記——管網維修公司(DN
稽查大隊在辦理案件中需要停水的,須經售水營銷部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工作失職。按情節輕重,給當事人予以扣除當月崗位工資或下崗的處罰(其具體考核标準按照《售水營銷月度考核辦法》執行):
(一)凡查出抄表工作中少抄、估抄、漏抄者;
(二)對周期校驗或應更換水表未及時上報,造成補收或退水量、水費者;
(三)屬地内新增有基建、經營等用水需調整用水比例,而未及時上報,造成實際用水性質與收費用水性質不符或未經批準擅自劃分用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