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展改革【2008】第二号令)和國家、省關于改革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相關規定,經聽證會通過,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報經省物價局審核批準,現将我市改革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方案公告如下:
一、适當調整城區供水價格。調整後的價格标準:居民生活用水1.30元/立方米;行政事業用水1.50元/立方米;工業經營服務用水1.65元/立方米;特種行業用水3.30元/立方米;區域性用水0.80元/立方米。
二、對低保、特困家庭實行優惠政策,價格為0.8元/立方米。
三、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其水價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每戶每月用水量的第一級基數為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價格為1.30元/立方米;第二級水量基數為25.1-33立方米(含33立方米),價格為1.95元/立方米;第三級水量基數為33.1立方米以上,價格為2.60元/立方米。
對暫未實施一戶一表改造抄表到戶,暫按總表計量的居民小區和單位,采取按總表計量數、戶均用量的基礎上,按階梯式計量水價對總表計費。
四、以上價格不含污水處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加收其他費用。
五、上述改革調整的供水價格标準,從2010年9月1日抄見水量(八月份水量)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